签了工伤调解协议,拿了几万元的赔偿金,劳动者还能再索赔吗?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泥水工张跃达的工伤索赔诉求。尽管此前他已经跟泥水班组长签下调解协议,拿了3.2万元赔偿,法官还是判决建筑公司要再赔偿他7万多元的“额外赔偿”。
据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介绍,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不少劳动者急需钱治伤,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往往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补偿协议是不是就能成为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尚方宝剑”?
严重摔伤匆忙签下协议
张跃达受雇于厦门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派到翔安一个建筑工地上做泥水工,两年前的一天,他上班时不小心从二楼摔下受伤,造成7级伤残。张跃达摔伤后,建筑公司拒绝为张跃达申请工伤,并让外包方的泥水班组长赵某与张跃达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这份协议的目的就是让建筑公司逃避对张跃达的赔偿。
协议是一份 “不平等条约”,约定张跃达的医疗费2.40万元由赵某承担,再由赵某一次性支付张跃达8000元补助,此外,协议还约定 “今后张跃达就此事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一概由张跃达自负,与赵某无关。”
在急需医疗费的情况下,张跃达匆忙签订协议后被赵某及公司强制送往火车站,送回江西老家。后来张跃达发现,自己又花去很多医疗费,赔偿的钱根本不够,而且,他身体也落下7级伤残,生活困难,而该协议剥夺了他应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跃达不服,他在老家进行后续治疗后,又重返厦门找公司理论。
不够医疗费泥水工再索赔
向公司再索赔遭拒后,张跃达只能求助于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后,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知圆律师事务所陈海林律师帮张跃达打官司。陈海林律师调查后发现,泥水班组长赵某与张跃达签的调解协议,仅有赵某和张跃达的签字,赵某又没有公司的授权。
张跃达认为,这份调解协议不公平。陈海林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以张跃达与赵某签订的补偿协议来推脱其应对张跃达承担的赔偿责任,该协议是赵某自愿补偿给张跃达的,是道义上的赞助,并非代表公司的赔偿。赵某与张跃达签订的协议没有公司的盖章,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只对赵某和张跃达有效,对建筑公司与张跃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张跃达并未放弃对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建筑公司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张跃达工伤赔偿款。
劳动仲裁委采纳了陈海林律师的意见,判决由建筑公司赔偿张跃达工伤经济损失75355元。建筑公司拿到裁决书后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起案件经过法院两审,长达数年诉讼之后,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的裁决。昨天,记者从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张跃达已经拿到了7万多元的“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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