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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研究(5)
www.110.com 2010-07-07 11:08

  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中,司法人员应注意克服两种不良倾向:一是过分迷信和依赖鉴定结论,不认真审查而盲目采信,出现问题就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二是凭办案经验和职权取舍鉴定结论,或者反复新鉴定,致使案件超过审限、久拖不决。

  在鉴定结论的审查过程中,司法人员可以就某些疑难问题向有关专家咨询,通过咨询不仅可以增加办案人员有关方面的知识。除了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之外,鉴定结论还应当在庭审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论证和辨论,这是核实鉴定结论以决定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不仅接受质询和提问,对于专业知识作一些具体解答。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辨论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来,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这对于促进医疗事故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具有积极意义。

  [ 参考 文献 资料]

  [1]刘劲松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2]庄洪胜 刘志新 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

  [3]梁华仁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年

  [4]张全仁 新编刑法学 中国 物价出版社 2001

  [5]张建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个问题浅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

  10卷

  [6]新时期医疗事故综合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 中医古籍出版社 2004年

  [7] 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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