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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宅基地使用权
www.110.com 2010-07-28 10:19

  各国土资源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籍发[2008]11号)和《四平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我区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地于2008年11月27日前将本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报告和发证统计数据报管理区国土局。

  附:《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宅基地 登记 通知

  抄 报: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籍发[2008]11号)和《四平市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我区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意义

  目标:在2009年底前完成我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意义: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及方法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们要明确工作任务,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

  宅基地管理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份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打下好的思想基础。

  (二)认真调查

  根据《地籍管理工作进度表》统计数据,2007年末四平市宅基地使用权平均登记发证已完成83.46%,较全省平均登记发证73%的数据略高。各所在开展此项工作时,首先要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调查,以村为单位,由乡所、村长负责,进行实地量取、实地调查,不漏一户一宅,彻底查清现有宅基地应发证的数量,并同时对已发证的数及未发证的数量进行核查统计,逐层上报乡(镇)、区局,由区局统一汇总并上报给市局。在调查中在对宅基地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查清宅基地使用权应发证数、已发证数、未发证数的详细数据,同时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籍发[2008]10号)文件要求,使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试行),并建立登记档案,为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三)加快发证

  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人员、队伍和测绘仪器设备,开展农村居民点内的宅基地调查,查清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同时要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做好农村居民点内各类用地统计,补充二次调查成果,建立农村村庄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库,完善农村村庄地籍资料。

  (四)转变作风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1、为加快宅基地登记的效率,各乡镇国土所要设立专门收件窗口,专门人员到村屯调查核实,及时方便群众办理宅基地登记。

  2、各所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利用土地调查队伍,组织调查人员深入各居民点进行宅基地调查,边调查边登记。

  3、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房建成后及时验收办理登记,核发证书。

  4、对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定的,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调处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高度,依法及时进行调处,调处后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登记

  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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