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催收函 >
企业贷款 职工却收到催收函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本报热线110消息(实习生 王志强)近日,家住荣成市区的张女士收到了一封来自中国工商银行荣成支行的个人贷款催收函。原来,早在2002年张女士夫妇俩还在荣成市某工厂上班时,因工厂经济困难,他们曾把自己家的房权证作为抵押去贷款,以解单位的燃眉之急。不曾想,工厂三年后倒闭,而自己家的房权证则一直被抵押在银行里,现在还要承担还贷的责任。

  据张女士说,她和丈夫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在荣成市一家工厂工作,2002年时单位经营困难,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周转。单位领导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建议员工自愿拿出自家的房权证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单位用这部分资金在工厂周围盖门市房创收。单位曾向职工承诺:拿出房权证的职工,将每月享受一定的待遇;一年之后,门市房建设完毕,到时如果谁想取回自家的房权证,单位可以用门市房的房权证从银行替换出来。

  经过再三考虑,张女士等几十人最终拿出了自家的房权证作为抵押,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为单位贷出了款。可不知是何原因,一年之后门市房仍然没有开工建设;张女士等人也并没有享受到当初单位承诺的待遇。到2005年单位濒临倒闭的时候,张女士等人曾去单位索要过房权证,但是没有结果。

  2007年12月份,张女士收到了一封中国工商银行荣成支行的个人贷款催收函。笔者在上面看到,截至2007年11月底,张女士夫妇已经连续15期未依合同约定还款,共拖欠银行贷款利息7719.9元。对此,张女士感到十分无奈:本来出于好意帮单位解决困难,可如今不但拿不回自家的房权证,而且还背上了一笔债务。

  随后笔者从荣成市经贸局了解到,目前张女士的原单位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相关问题会依法得到解决,张女士不必担心银行的贷款催收函,房权证也能拿回来。

  律师提醒市民,在进行经济行为特别是替别人担保、抵押房证和物品时,要慎重考虑,有充分的风险意识,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