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托管行为,加大托管的回收力度,根据《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淮政[2004]93号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清理,分类建档
对通过批准托管的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准确掌握有关债权的详细情况,包括账龄、数额、类别、缘由等,定期与往来单位进行核对,及时获取有效的追款凭据。在对托管债权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账龄的长短、额度的大小和欠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分类建档。
二、加强对人资信的管理
通过对债务人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借助银行、关联同行业及社会中介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的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具有履行还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债务人档案,对债务人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
三、采取多渠道追收托管债权
企业托管中心根据债务人的档案材料及资信的动态管理状况,认真细致地进行登记、核查和清理,及时掌握债务人的详细资料。在与债务人账目核对无误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债务人采取灵活多变的追收形式,通过发函、去人催收、委托具有资质的清欠公司以及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收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国有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托管债权的收益管理
托管债权的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发生的费用(差旅费、诉讼费等)由财政拨付;对委托社会中介等机构进行零风险回收债权发生的费用,从托管债权的变现中按20—30%支付,剩余的收益上交财政。托管中心对追收债权的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建立托管债权回收的激励机制
追收债权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为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债权发生的账龄、债务人经营状况、债务人偿债能力及催收债权的选择方式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托管中心按照托管债权清收上缴总额的5—10%予以奖励。
六、加强托管债权的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托管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审查和批准托管债权的处置方案;督促、指导托管债权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托管债权资金的使用、上缴及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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