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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4)
www.110.com 2010-07-02 16:46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想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市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低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六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编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标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起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第六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政府采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关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的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单位、个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七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市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讼,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缺确定。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1年5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万源市政府采购招标暂行办法》(万财政采[20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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