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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6:46

  绵市财政采(1999)01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运用竞争机制,由招标人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商品,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的所有商品。

  招标 招标一般可分为三种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吸引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协商谈判,从而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是指绵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或绵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等。

  第七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招标程序: (一)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告(投标邀请书); (二)政府采购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开标、评标。 第九条 招标通告(投标邀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要求;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和时间;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内容。

  政府采购办依据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资格预审,其预审内容主要是: (一)有无独立订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二)有无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三)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素质状况等情况; (四)近期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供招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 (四)招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依据; (五)评标的标准、方法; (六)交货时间;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主要合同条款及订立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向政府采购办提供投标文件及承诺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 (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就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政府采购办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备案,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由政府采购办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纪检监察、公证机关等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公证机关公证员当众启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它主要内容,并作好开标记录。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政府采购办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政府采购办及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参考标的,综合评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但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论是否中标,其在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设计费用等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在规定期限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办在招标工作中聘请专家所需费用,由政府采购办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六章 采购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办在招标、投标、开标中,应严格遵循的有关程序和制度,接受纪检监察、公证机关及其它监督部门的监督,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在招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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