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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6:46

  魏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魏政[2004]3号)

  第一章 招 标

  第一条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实体为招标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录;

  (五)标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邯郸日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招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方式、地点和截止日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送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原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招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招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具体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约定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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