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规定货物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标邀清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为了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的内容要体现公平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24条的“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 上一篇:土地招标程序
- 下一篇:天钢规范招标程序 降低采购成本
相关文章
-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
- ·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的设置存在
- ·进入司法程序 凯雷投资涉违多项法规
-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程序
-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程序
- ·闻喜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程序
-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 ·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基本程序
- ·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 ·诉讼程序的中止法规
- ·招标投标法中配套法规、规章
- ·招标与投标的一般程序
- ·招标程序
- ·招标投标法中配套法规、规章
- ·众房企筹谋首次一级土地招标 招标地均为住宅地
- ·北京市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试
- ·招标人组织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