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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有条件继承(2)
www.110.com 2010-07-02 16:10

  通过上述分析,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继承人就可以继承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继承人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村民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成员权(社员权),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具有身份性权利和福利性权利。因此,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或者是根据法律规定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一般不具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但如果是因为婚配嫁娶的原因,继承人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也没有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同时,承包土地获取收益又是其生活必需时,可以考虑赋予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2、继承人本人没有按“人人有份,人人均分”的原则实际承包土地获取承包经营权,包括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土地获取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只要没有按上述标准实际承包土地,不论其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如何,均可继承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3、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还没有届满,还在法定的承包期限内。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届满,则承包经营权丧失。因此,继承人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期限没有届满的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也是剩余的期限。

  (二)关于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因为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取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土地多为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且这种承包方式并不是按照村民的身份无偿性、福利性进行的人头均分承包,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有偿承包,且收益周期较长,投资较大,如果不允许继承就极有可能出现“他人栽树,别人摘果”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这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也不利于承包人管理耕作土地的积极性。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其收益可以继承,而且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可以继承;不仅本经济集体组织的成员可以继承,而且非本经济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继承;不仅农业户口的人员可以继承,而且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也可以继承。

  二、关于因土地性质不同继承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比较好理解,理由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理由相同,都是基于获取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性、收益周期较长、投资较大等原因的考虑。关于农耕地、草地以及其他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象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农耕地、草地等农用土地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获取大都是以采取“人人有份,人人均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因此,象农耕地、草地等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可以按照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解决。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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