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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研报告
www.110.com 2010-07-02 16:10

  2006年、2007年及2008年截止目前为止射阳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分别为4件、28件、36件,2009年到目前为止也已经有14个案件,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党和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做出调整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相对突出,其涉及到国家有关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高度重视,加以防范和解决。

  一、射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特征

  1、纠纷多源于二轮土地调整。二轮土地调整后,对很多农户的承包权进行了调整,有的村民对调整不清楚或者是不理解,还是按照调整前的地种植,其实已经侵犯了别人的承包权,从而引起纠纷。

  2、涉及承包费纠纷案件较多。几乎每个案件都涉及到承包费问题,具体表现为承包人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承包人故意拖延承包金、次承包人不依约缴纳承包费等。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的理由也各色各样,所涉及证据繁多,审查复杂困难。

  3、优势地位的发包方违约较多。据当事人反映,承发包关系中发包方违约较多,不合理的条件附加较为突出。有的以征用土地为名,剥夺村民的土地经营自主权或不切实际的增加土地承包费,有的以强行收回或部分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有的在承包户暂时拖欠承包费的情况下,以违约为由强行收回承包经营权,或强迫承包经营户进行土地流转。

  4、外出务工承包地收回引发纠纷。农民长时间在外打工不回,村组以承包人户口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并且发包给别的农户,承包人不服村组的决定,要求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类案件与一地多包有相似之处,其引发的后果也相当严重。

  5、离婚分割承包地的纠纷增多。由于近年来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的情况增加,表现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和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诉讼。而现实中,由于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许多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男方在离婚后仍占有所有的经营权。

  二、射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因

  1、受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影响。2006年国家取消土地相关税费后,农民种植土地的收益大大增加,许多农民见到种地有利可图,就想把以前转包给别人种植的土地收回来,而别人认为这地一直由自己种植了很长时间,认为已经形成了承包关系,就不愿交回土地;或者村里把土地收回来后重新发包,原承包人还以为是自己的承包地,该土地上所产生的各种利益不愿交还,于是形成了纠纷。

  2、地方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违法发放土地补偿金、国家土地补助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有些村委会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农村土地,面对经济诱惑,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地方变换土地征用用途、滥用土地征用权;还有些村委会擅自违约一包多发,从中牟利。

  3、农民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有的承包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没有已约定缴纳承包费,甚至故意拖欠承包费;少数承包方改变土地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有的次承包人擅自收取转包人即原承包人的补助金、补助费等,特别是国家基本设施大力发展的今天、一些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公益征用产生的补助费用。

  4、土地权属性质不明确。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变迁,农村土地分配上多经变化,土地经常进行调整,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的混乱局面,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增加。有的农户把村里面的机动地当作是自己的地,甚至侵占村里承包给别人的土地;农户跟村委会有矛盾时,私自占用机动地等现象的存在,也是导致农村土地纠纷逐年增加重要原因。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1、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要严格按照法定承包程序进行发包、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严格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是否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在第二轮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特别登记有误、四址不清以及对承包地使用有争议的及时清理、核查,调处解决,以预防和减少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时做好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3、坚持细致、公正审判。首先对于承包权纠纷的主角-承包合同,要全面审查。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了,纠纷的焦点在合同的什么地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拖欠承包费的原因要审查清楚,特别是不可抗力的;对于违约金的使用要结合实际情况公正裁决。由于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其次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依法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尽力为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保证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

  4、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承包合同的双方往往是普通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承包经营权纠纷所涉及诉讼金额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当事人之间容易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酿成事故。这种情况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完善农村承包保险制度。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农民承包种植或者养殖量大面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特别是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承包户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损失惨重,其必然拖交承包费,必然引起矛盾,而建立农村承包风险保险制度是个很好的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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