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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www.110.com 2010-07-05 15:34

  为了促进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及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征地拆迁、据实合理补偿、集中还建为主、尽力妥善安置、社会保障有力,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有序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二)规划先行、规范统一原则。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做到规划先行、设施配套。在操作规程、政策落实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

  (三)实事求是、以现状为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关补偿实物对象以现状为准,据实补偿。

  (四)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将补偿内容、标准、数额等在规定地点张榜公示,切实公平公正地维护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五)有偿征收、妥善安置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实行补偿征收。满足被征地拆迁户的基本意愿,做到补偿到位,安置保障落实。

  三、项目征地拆迁操作办法

  具体项目征地拆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备案。

  (一)土地征收(用)程序。

  1、市国土部门拟定项目征收(用)土地方案并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予以公告。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予以公告,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修改完善,在村(社区)组织内形成决议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3、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国土、房产、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工作专班,并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实物清点工作培训。项目工作专班组织人员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物调查登记,其调查结果经专班人员、村(社区)组、农户、村(居)民监督小组代表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4、项目工作专班在实物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对被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为期七日的公示核实,并按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费用,由市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签订补偿协议,载明付款方式、交地时间等。

  5、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村(居)民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严格落实,确保项目征地的实施和及时交地。

  (二)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拆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地拆迁的用途、范围、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予以公告。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村(社区)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拆迁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修改完善,在村(社区)组织内形成决议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3、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房产等部门成立项目工作专班,并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培训。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地产测绘、评估部门实施房屋及附属设施实物调查汇总,由组、村(社区)、村(居)民监督小组代表、乡(镇)、协调专班、被拆迁人六方会签确认。经确认的分户补偿金额明细汇总表要发放到每个被拆迁农户(居民),并在被拆迁户集中的位置公示不少于七日。

  房屋测绘建筑面积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动迁,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被拆迁户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实施拆除。

  (三)监督、复核。

  1、村(社区)负责组织在被征地拆迁户中选出村(居)民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是“六方会签”中的重要成员之一,负责全程参与实物丈量、清点、核实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检举、投诉,组织会签各方讨论研究后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也需经六方会签后为最终数据。

  四、补偿标准

  征地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装璜装修补偿费、门面补偿费、附属设施及其它构造物补偿费、零星果木及林木补偿费、其它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按照被征土地的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2、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及其它构造物、零星果木及林木)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

  1、房屋分正房和附属屋,房屋结构类型分框架、砖混、砖木、半砖半土、土木、棚房六种,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2、瓦顶层屋檐1.8米及以上按一层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屋檐在1.8米以下的,房屋高度每下降0.1米按一层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递减10%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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