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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核心是保护投资者权益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在10月28日已经通过了,中国的证券投资市场又有了新游戏规则。有人认为,《基金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基金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基金法》产生的效果如何,现在对其评估还得拭目以待,特别是在市场环境下,《基金法》所能够产生的效果更是相当不确定的。

  一部好的法律,或一个市场扩展型政府,它的基本作用就在于如何来界定人们的权利或如何来界定产权,在于如何来保证经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约能够有效地履行,在于个人的财富不被受到掠夺。如果以此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基金法》,其规则的利弊也就自然显现了。

  目前中国,许多关于市场的法律颁布一部又一部,但是市场所发生的情况并没有如人们想象的那好,这不仅在于市场的经济生活永远比用文字设定的法律要丰富,而且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定的法律条文不能够转化约定人们行为的规则,反之成了控制一部分人的权力。因此,对《基金法》的通过,我们不仅要看到比以往的进步,更重要的是要看到他的不足,看到它不被认真履行的可能性。

  《基金法》作为证券投资市场的一部游戏规则,它的根本目的是如何推动该市场健康有效的发展。而市场健康有效的发展动力在哪里?它的内在机制是什么?它就是市场竞争。《基金法》实质就在于如何保证市场竞争,就在于如何保证市场竞争的有效机制的形成。无论是对市场准入的规定,还是交易规则的确立,基金上市交易的重新厘定,都比以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都有所改进。如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既舍弃其意识形态的重负(如“稳定市场”和“高额回报投资者”),也放宽了组织与个人市场准入的条件;再如基金上市交易流通的问题,《基金法》将为基金上市流通转让搭了一座制度性的平台,即除了规定由证监会核准、或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上市外,还规定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基金上市交易的具体细则等。可以说,这些都是促进市场竞争好方面。

  但是一部好的法律保护市场竞争最为核心的东西在于如何保障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在于市场中弱势的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及不被掠夺、在于市场中的合同在协商下的签订及认真履行、在于设定对那些违法者的严厉惩罚等等。

  因为,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价格信息(如利率、股价、汇率),帮助协调金融市场中不同经济当事人之间的分散化决策。但是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个人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不对称的,甚至是扭曲了的。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基金管理人随时都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进行侵犯。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是保证证券投资市场有效运作的关键。但是如何才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呢?《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基金法》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规定了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基金管理人如果就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作出收益保底承诺,都将构成不法行为而面临欺诈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虚假披露基金信息、违规承诺收益,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可见,《基金法》把信息披露提高市场健康发展重要高度。事实上,信息是金融市场最为基本、最重要的资源,由于信息原生上的非对称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永远是比基金持有人掌握更多更丰富关于基金的信息,因此,基金管理人随时都有可能利用其先获得的信息来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证券投资市场最基本的准则之一,而公开原则又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基金管理人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正是公开原则的应尽之责。有效的信息披露机构则是公开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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