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 > 证券违法行为 > 操纵市场 >
简析操纵市场的种类和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6 10:41

  二、样态分析

  按照以操纵市场的优势资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依靠资金优势的操纵市场和依靠其他手段的操纵市场。

  (一) 依靠资金优势

  是指集中了大量的资金入市,通过一定的技术操作,制造虚假交易量,或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它有别于利用信息优势,或利用职务地位影响市场价格的操纵市场行为。1997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查处了这样一个案例:

  从1996年4月开始,某证券公司动用5.4亿元,以153个个人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它使

  用这些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交易量达1400多万股,使价格飞涨1.4倍。证监会认为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该证券实际上操纵了南油物业价格的涨跌。从而构成操纵市场。

  上述例子是典型的“庄家”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一般这一类型包括如下手法:

  1.洗售。就是一个人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帐户,通过不同的帐户左手卖出,右手买进。股票转了一圈,并未发生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该行为制造市场的虚假繁荣,并影响了价格。

  2.合谋。事先两人合谋,一方卖出,另一方买进。一买一卖的行为,在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上互相配合。和洗售一样,制造虚假的交易繁荣。不同是股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以隐蔽性强。

  3.连续交易。以操纵价格,诱使他人入市为目的,一人或多人连续买卖某证券。

  4.在允许信用交易的市场中,还会出现轧空。即市场中某一时段里的所有卖空的卖盘都被一人承接,使得最后要想补空,只能从该人手中买回股票。于是该人借助这种优势操纵价格并获利。我国目前禁止信用交易,所以尚不存在这种手法。

  (二) 利用其他手段

  这是1993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个案例:

  湖南省某干部于1993年5月动用单位款项100万元入市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之后该人以匿名

  或署假名的信函、传真、电话等手段广泛散布所谓“北海——投资公司欲收购苏三山”的消息,并要求报纸予以公布。海南省《特区证券报》公布该虚假信息后,苏三山股价飚升。该人乘机抛售手中140,500股苏三山股票。证监会认定该人行为违反了有关禁止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定。

  这是典型的散布谣言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虽未有专款规定,但在《暂行条例》第7条中有所规定。

  构成操纵市场必须有入市交易的行为。这包括了两人或多人合作行动的情况:一人散布谣言,影响价格,其他人入市交易。如果没有入市交易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其他手段中还包括了利用职务优势操纵证券价格等。

  (三)实际上,以上方法只是类型上的划分,现实中常常混合在一起,在市场中翻云覆雨。

  比如一种叫做“联合操纵”的操纵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操作行为的“总演习”。

  事先若干人同谋,组成临时性组织,将资金集合起来,并制定好步骤,蓄势待发。然后与被操纵的目标股票的上市公司的某些内幕人员串通,得悉某利空消息。于是,资金入市反复操作,制造虚假繁荣,同时散布不实的利好消息。股价大涨。引诱大批投资者跟进。这样圈套已经作好。待内幕人员知悉的利空的消息即将公布之际,趁高价放出手中持股,并大量做空。内幕信息一公布,股价大跌,操纵者席卷巨额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