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狗”应当合法化(6)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电子狗”的合法化则将有力加强“电子眼”所取证的证据效力。
因为如果“电子狗”合法化,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在到提醒后就会明确得知前方的“电子警察”,这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依然超速或者无视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就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目的,使“电子警察”的取证在透明公开的情况下合法有力,也可以有效避免机动车驾驶人的因过失而导致的交通违法。而且能够让被处罚人达到心悦诚服的境地,消除违法人对交警执法的对抗仇视情绪,增加其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有力促进社会和谐。
(四)行政处罚有据可依
通过“电子狗”的合法化,我们可以达到通过公众监督使执法透明化的效果,并且也提高了“电子警察”这一取证设备所提供证据的效力,使得行政执法有据可依,有法可罚。
四、电子狗在我国合法化的立法展望
对于“电子狗”的合法化探讨,我们必须从其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立法探索。
(一)“电子狗”的合法生产由于“电子狗”属于特殊电子产品,其生产直接决定其使用的用途,使用效果,一旦将其合法化它将肩负减少交通事故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时刻注意行车安全的安全卫士和杜绝违法的重任。我们必须明确“电子狗”
的技术标准,各项电子信号参数,以及自主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
首先,我们所称的“电子狗”是指通过接收“电子眼”所发射的雷达波以发现前方测速仪为目的设计的仅以接受雷达信号并且不能发射任何电子信号占用通信频道或者干扰“点子眼”正常工作的移动车载电子设备。
之所以要明确“点子狗”的概念范围是为了杜绝出现那些故意干扰交通取证设备工作或者违法占用国家无线电通信频道的电子设备混迹于市场最终导致破坏交通执法和占用频道的情况发生。因为我们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提醒家动车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而非对抗交警执法。
第二 ,就是应当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生产标准,将其生产企业纳入特殊器材生产企业范畴,通过行政许可给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使其生产纳入政府有效监管范畴,对其产品,生产进行监督。
第三,最好将该产品与“电子眼”的生产、检查、评估标准同时审议,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适时更新法规,使该类产品统一规范,有系统性和一致性。从立法上加强“点子眼”
的执法取证效力。
(二)“电子狗”的合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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