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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狗”应当合法化(7)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的执法取证效力。
(二)“电子狗”的合法销售
对于现在的“电子狗”销售工商部门无规定禁止销售。对于买卖的过程,贩卖“电子狗”的商家显得十分谨慎,他们不愿留下任何购物凭证。“不讲价!没有发票,也不给开收据,看好就拿走,不买就放下,我们一直这样卖,如果实在需要开个凭证,只能打个白条,以前的买家也都是这样的。”这是现在“电子狗”。
销售者的言论。由于没有明文规定不能销售‘电子狗’,工商局无权对‘电子狗’的销售者进行处罚。然而大多数销售地区没有制造“电子狗”的厂商。在各地出售的“电子狗”主要是经销商从广东等地买入的。由于很多这样的公司处于“地下状态”,产品没有保修期,很容易产生消费纠纷。如果有关部门封杀“电子狗”,一些“电子狗”将失去作用,随之将可能带来连锁反应,一些车主将考虑退货,退货能否实现呢?如果“电子狗”属于法律有明文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物品,这种买卖行为就属于无效合同,已经购买了“电子狗”的车主可以去找商家退款,但是有关“电子狗”的合法性,目前并无明文规定,而现在交警部门明确禁止“电子狗”,车主也不能去退款。
所以只有当规范了电子狗的合法生产,并且将“电子狗”的销售合法化才能使该产品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商品进入市场,并使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能有所保障。
(三)“电子狗”的合法安装使用
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电子狗”进行禁止或者允许,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然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道法》的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则对“电子狗”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表述规定,四川省的表述为: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这是交警部门的处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作出规定: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出台背景都是各地出现“电子狗”后所制定的,而且,为何作为公权力的政府对于出台这样的限制措施如此积极,而对于电子眼的法律法规没有这样的速度?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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