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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7:14

  关于外资企业出资期限的问题,我发现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出资期限的问题,说法不一致

  共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显然这两者之间关于第一期出资额以及剩余出资额的缴清期限,规定不同,不知道外商独资企业该适用那个法规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细则中没有对这块具体规定,又该适用哪个法规呢?

  还有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时候,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和出资额又该分别适用哪个法规呢?有没有具体的法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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