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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
www.110.com 2010-07-20 16:50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治安案件:
    一、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1项);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1款第2项);
    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单位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中,聚众扰乱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案件(第23条第2款);
    5.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中,强行进入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1项);
    6.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案件中,违反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2项);
    7.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进行大声喧哗不听制止、起哄闹事或者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案件(第24条第1款第6项);
    8.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散布谣言,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或者涉林警情,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1项);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案件(第25条第3项);
    10.寻衅滋事案件中,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 (第26条);
    1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案件中,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案件(第28条);
    1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案件中,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案件(第28条);
    二、的案件
    1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第30条);
    1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案件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案件(第32条);
    15.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第33条第1项);
    16.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案件(第37条第1项);
    1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案件中,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案件(第38条);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18.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 (第40条第3项);
    19.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第40条第3项);
    20.非法搜查身体案件中,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0条第3项);
    21.威胁人身安全案件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第42条第1项);
    22.侮辱案件中,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
    23.诽谤案件中,捏造事实诽谤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第42条第2项);
    24.诬告陷害案件中,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第42条第3项);
    2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第42条第4项);
    26.殴打他人案件中,殴打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的案件(第43条);
    27.故意伤害案件中,故意伤害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身体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第43条);
    28.强迫交易案件中,强买强卖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强迫他人人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案件 (第46条);
    29.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和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0.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1.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32.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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