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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加强治安管理通告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为全面推进“平安晋城”建设,扎实开展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和户口整顿,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旅馆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对旅馆业治安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接待旅客住宿或为旅客提供住宿条件和服务项目,以日或小时为单位结算费用的宾馆、饭店、茶社、酒楼、客栈及洗浴(桑拿)等场所,其归属不论是地方、军队、国营、集体,性质不论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经营方式不论是专营、兼营、常年经营、季节经营,均属于旅馆业范畴,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二、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旅馆业经营。旅馆业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安装旅客信息采集、传输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三、旅馆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营者的责任,严格按照实名、实情、实时、实数的要求登记上传旅客相关信息。任何旅馆不得以“方便顾客”、“宾客至上”为借口,不执行验证登记等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四、旅馆业接待人员必须按规定查验入住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在旅客入住后三十分钟内将旅客姓名、性别、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户籍地、房间号、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传。

  五、当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不能登记、传输旅客信息时,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手机短信上传旅客信息。严禁无证登记、不验证登记、一证登记多人住宿、先住宿后登记、代他人登记、人证不一致等违法违规登记入住旅馆。

  六、洗浴(桑拿)业22时后接待的客人,无论住宿还是洗浴,一律履行登记验证手续,并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要求传输。

  七、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旅馆业单位内部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或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件。

  九、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予以取缔。

  十、广大群众外出时一定要携带《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贴有照片的《户籍证明》等有效证明身份证件。到旅馆住宿时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工作人员登记。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群众可就近到派出所查验身份并开具有效证明。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踊跃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旅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3010110 30102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公安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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