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城管在执法时被小贩咬伤后,高明公安局对小贩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对此,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的有关负责人提出异议,警方在案件中只是以伤害他人定性,而非妨碍公务,对此定性不当,处罚太轻。
6月12日上午,多名商贩在高明大道旁的西岸桥头两侧摆卖水果,10时20分左右,几名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查乱摆卖,小贩赵某在与一名执法人员争执中,张口咬了执法人员一口(详见本报6月18日报道)。
随后,警方介入调查,并于当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罚款500元。
城管受伤被写成小贩受伤
昨日,被咬伤的执法人员拿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不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执法人员阻止赵某离开时,赵某将执法人员的右手前臂咬了一口,导致赵某右手前臂出血受伤。这名执法人员表示,首先在事实认定上就有误,不是赵某手臂受伤,而是执法人员受伤。另外,执法人员是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而非决定书上所述的“进行检查”。在派出所处理的时候,也没有就执法人员的医疗赔偿问题作出协商,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前,一直没有征询执法人员的意见。而最关键的是,处罚只是以伤害他人定性,而不是以妨碍公务。
没做出拘留决定
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份处罚决定书太轻描淡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但公安局对赵某并没做出拘留决定。这名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该局在执法中多次遇到暴力抗法,按这样的处理结果,肯定会打击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
昨日下午,高明公安局表示,决定书上所写的“导致赵某右手前臂出血受伤”确实是工作人员笔误,已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改过。而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上一篇:开办宿夜浴室要申领《许可证》
- 下一篇:阳光大酒店入住登记率不足一成
相关文章
- ·城管要与小贩‘争地盘’断其财路?
- ·行政强制法草案:城管不得扣押小贩经营商品
- ·解读行政强制法草案:城管不得扣押小贩商品
- ·重庆城管打死小贩续: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 ·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
- ·佛山三水区力争中国驰名商标3年增5件
- ·佛山禅城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 ·广东佛山妇女主动离婚达68.2%
- ·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
-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
- ·佛山市法院关于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
-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
-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
- ·冼礼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 ·传佛山南海内定12万平方米项目用地 官方否认
- ·招商地产11亿佛山抢地 央企拿地或成主流趋势_土
- ·佛山五星级酒店将现井喷 5年内至少9家开业_写字
- ·佛山市4月12日领取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
- ·佛山市一墓园公司墓位墓碑打包销售 涉嫌限制竞
- ·佛山市糖纸工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