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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小贩咬伤城管被罚500元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导言:城管在执法时被小贩咬伤后,高明公安局对小贩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对此,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的有关负责人提出异议,警方在案件中只是以伤害他人定性,而非妨碍公务,对此定性不当,处罚太轻。

  6月12日上午,多名商贩在高明大道旁的西岸桥头两侧摆卖水果,10时20分左右,几名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查乱摆卖,小贩赵某在与一名执法人员争执中,张口咬了执法人员一口(详见本报6月18日报道)。

  随后,警方介入调查,并于当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罚款500元。

  城管受伤被写成小贩受伤

  昨日,被咬伤的执法人员拿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不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执法人员阻止赵某离开时,赵某将执法人员的右手前臂咬了一口,导致赵某右手前臂出血受伤。这名执法人员表示,首先在事实认定上就有误,不是赵某手臂受伤,而是执法人员受伤。另外,执法人员是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而非决定书上所述的“进行检查”。在派出所处理的时候,也没有就执法人员的医疗赔偿问题作出协商,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前,一直没有征询执法人员的意见。而最关键的是,处罚只是以伤害他人定性,而不是以妨碍公务。

  没做出拘留决定

  高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份处罚决定书太轻描淡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但公安局对赵某并没做出拘留决定。这名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该局在执法中多次遇到暴力抗法,按这样的处理结果,肯定会打击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

  昨日下午,高明公安局表示,决定书上所写的“导致赵某右手前臂出血受伤”确实是工作人员笔误,已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改过。而城市综合管理局直属分局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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