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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检查擅自开业责任人要被拘留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日前,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消防管理适用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消防执法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和办法做了进一步规范。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还有六种消防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占用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消防法》规定,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存有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等行为,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阻碍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监督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职务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火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他消防专用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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