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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五机部 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爆
www.110.com 2010-07-20 17:14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民用爆破器材归口局(办)、物资局:

  近几年来,各地在加强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这方面存在的漏洞很多,爆破器材被盗、丢失的情况仍然严重,犯罪分子利用炸药、雷管进行破坏活动相当突出。

  当前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单位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思想上重视不够,要求不严,不坚持安全管理制度。现在爆破器材已经是长线产品,而计划外的生产仍在盲目发展,有些地方不经批准,擅自生产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为了给产品找出路,就到处自行推销,甚至直接拿到市场上自由买卖,使爆破器材管理失去控制。有些炸药仓库超储情况严重,不合安全规定。一些较大的爆破器材仓库,改由工厂派人守卫或雇佣当地民兵看守后,厂、库区围墙被拆,群众自由出入,偷盗拿摸现象相当普遍。一些小的炸药、雷管仓库,多数没有专人管理,爆破器材乱堆乱放。一些使用单位,对炸药、雷管领取无手续,消耗无定额,剩余不清退,职工群众可以随意乱拿乱用。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爆破器材大量丢失、被盗,流散到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给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进行破坏活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对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切实加强爆破器材管理,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进行破坏活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四化建设和国民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爆破器材的生产要认真进行整顿。中央有关部与各省、市、自治区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五机部统一下达的品种、产量、计划进度进行生产。增加品种、改变产量要先经省、市、自治区归口部门审查,报五机部批准。铵油、铵松腊等炸药生产点,要按照一九八○年四月二十日五机部、国家物资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分配、运输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尽速办理定点批准手续,按需组织生产。凡未纳入国家计划,未经批准定点,擅自制造爆破器材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安排停产,并抓紧做好转产工作。对当地确有需要,又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补办审批手续,一定要经过批准定点,方准生产。坚决制止爆破器材生产上的无政府状态。继续非法生产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

  二、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产品,由国家物资部门统一分配,严禁作为普通商品自行买卖。各工矿企业需用爆破器材,必须按供应体制的渠道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和组织供应。生产部门和使用单位之间签订供销合同,必须通过物资部门办理,并将合同副本抄送使用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按合同规定之品种、数量,核发购买、运输证明。在分配计划以外的需要或供货合同以外的销售,必须经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审核,报请国家物资总局批准。

  农村社队需要的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由公社统一向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购买、运输证明,凭证向指定的单位购买。社员个人因盖房等确需放炮采石的,应由本人申请,经生产大队证明,报公社同意,由生产大队指定经过训练的放炮员领药放炮。任何个人不准购买和使用爆破器材。任何爆破器材,严禁在市场买卖。

  三、生产、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爆破器材一定要设专库,定量储存,专人管理,专人购买、使用。重要爆破器材仓库,除部队负责看守的以外,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尽快把经济民警建立起来,加强护卫。煤炭、冶金、石油、水利等大量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一定要把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消耗纳入生产管理之中,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生产计划和消耗定额,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的要及时退回,要定期清理场地,把遗失的爆破器材拣拾回来,严禁私拿、滥用和送人。对农村社队使用的爆破器材,应由公社或大队建立专用库房,设专人管理,禁止到处乱堆乱放。

  国民经济调整中的关停并转单位,对现存的爆破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主管部门统一调拨,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任意乱拿乱用。

  对于执行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制度的应予批评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四、在爆破器材散失情况严重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清理收缴。对爆破器材散失较多的厂矿、基建工地以及农村社队等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责成他们全面彻底地进行清理,把乱丢乱放的爆破器材全部集中起来存入专库,统一处理;已经变质、失效的,经领导批准,妥善销毁。在收缴散失在个人手中的爆破器材时,可由当地政府发布通告,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讲清收缴爆破器材的必要性,明确宣布私藏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是违法的,号召私人存有的主动交出。对抗拒不交的要进行追查,严肃处理。

  五、公安保卫部门必须履行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的职责,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几次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和不安全隐患的,应通知单位领导限期整改,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或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于非法买卖爆破器材的,爆破器材一律没收,并追究销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利用爆破器材进行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六、各地有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召开会议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在贯彻中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配合行动。并就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六月底以前,向公安部、五机部、国家物资总局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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