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公安厅(局):
鉴于煤矿企业使用火药、雷管的范围广、用量大,如何防止丢失、被盗,流散到社会上和个人手中,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治安,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各地煤炭、公安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一九八一年公安部、五机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爆破器材管理的通知和煤炭部第四号安全指令。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火药、雷管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矿务局、矿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设立由生产技术、供应、安监、保卫部门组成的爆破器材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加强对炮管人员管理,审批火药计划,管理放炮工具,检查现场的放炮工作,参加放炮事故的追查处理,推广先进经验等,切实做好业务的保安,严格实行安全监察。
二、火药、雷管要当作要害物资进行管理,严禁私自购销或随意交换和赠送他人。使用单位要结合企业整顿狠抓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现场用剩的火药雷管必须退库,不准在井下乱扔乱丢或带到地面宿舍、更衣室等处,如有发现要追究放炮员的责任,从严处理。当班计划、实领、实用、交回的数字必须“四对口”,领、用、退各个环节必须有人负责和有人监督。对库存火药、雷管还没有做到日清、旬结和帐、卡、物相符的单位要限期完成。发放雷管必须导通、编号,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煤矿不准使用未经省煤炭局和煤炭部同意的供应煤矿炸药定点厂的产品。
三、运送火药、雷管的车辆、司机、押运人员要固定,途中不准随意停留,到达目的地后,押运员、保管员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火药、雷管运到井口要优先放行,不准在井口停放。对押运员、背炮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没有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考试的必须补课,符合要求的发给合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四、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和技术业务培训,定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件,不合格的不准从事爆破作业。放炮员要实行专职,在回采工作面和高沼气以上矿井的放炮员还应固定区域作业。必须扭转自由打眼、自由装药、自由放炮的“三自”操作方法,严格实行采掘工作按爆破作业图表作业,在此基础上制定平均先进消耗定额,严格实行定额供应。
五、各矿务局、矿对火药、雷管的制造、贮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和对散失在现场,更衣室、宿舍及个人手中的火药、雷管没有清理的,必须进行检查和清理。对已发生的丢失、盗窃、外流以及造成的爆炸事件,要和当地公安部门一起认真清查,严肃处理,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制订出防范措施。今后煤矿安全大检查,应将爆破器材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矿务局、矿要组织职工学习《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业务知识和遵守安全规程的自觉性。对积极参加火药、雷管管理,严格执行制度,预防事故发生,敢于同盗窃、倒卖火药、雷管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干部、职工,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制度、违章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丢失、被盗或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七、各级公安保卫部门必须履行对煤矿火药、雷管的管理实施监督的职责。协助煤管部门把加强雷管、火药的管理,作为保卫生产安全和综合治理内部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抓好。每年要组织几次安全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和重大隐患,应通知有关单位领导限期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爆破器材散失较多的矿区,要组织力量进行收缴,教育群众懂得私藏雷管、火药是违法行为,动员私藏者主动交出,对抗拒不交者,要追查处理。对盗窃、倒卖雷管、火药的,要立案追查。发现有制造爆炸事件迹象的危险分子,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预防矛盾激化。对利用雷管、火药进行爆炸杀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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