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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为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营城市的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步伐,增强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功能,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现对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有序竞争的方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开放步伐,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政事和建管、管养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思路。坚持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改革方向,深化管理方式改革,创新投融资体制,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加快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快行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打破市政公用行业垄断经营的格局,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市政公用行业,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开发市政公用行业资源,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市政公用行业投资体制和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促使全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加强宏观调控与指导,对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造,将其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收归政府管理部门;由政府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全面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

  (三)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政企、政事和建管、管养分开,使市政公用企业基本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推动市政公用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国(境)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行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将市政公用行业的优良资产进行重组整合,可以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并作为市政公用行业对外融资、建设投资的平台,实现资产的滚动增值。通过有偿竞买等方式,出让出租汽车和加气站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河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租用权,转让投资建设各类市场、停车场的经营权等,充分开发利用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种资源。支持市政公用企业改制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五)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即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实施特许经营,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中标而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城市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凡投资建设并经营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按规定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到期可按规定重新招标。

  (六)进一步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垃圾清扫清运、河道维护等作业市场。政府管理部门按照以量定产、以质论价的原则,核定作业量,确定作业成本,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作业企业或作业人,依法签订作业合同。

  三、加快体制创新,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机制

  (七)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造。大力推行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制,不再承担其行政职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与经营权、作业权的分离,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八)优化市政公用企业资本结构。采取引资改制、切块改制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规模优势,鼓励其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国有小型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制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今后,市政公用行业中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引资改制,原则上由国有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

  (九)深化市政公用企业内部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减员增效,增收节支,努力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支持企业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四、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市政公用行业快速发展的监管机制

  (十)转变政府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要从传统的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向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转变。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对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卫作业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实现政府部门与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彻底脱钩。改变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代建制度,由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监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通过招标,选择有资格的社会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确保投资的高效率,建设的高质量。

  (十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政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收费权、租用权、广告权、冠名权等权益的出让、转让,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现有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或作业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或作业权,并由主管部门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规范融资行为,鼓励采用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等形式引进资金,但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和特许经营管理及市场监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二)加强引进外资的管理。市政公用行业利用外资包括借用国(境)外贷款和吸收外商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遵循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利用外资或对外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的,须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十三)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服务的价格或费用由政府审定和监管。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考虑市民承受能力,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实行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费用,按定额核算,确定成本。市政公用企业为完成政府指令性义务而形成的亏损,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在建设期间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十四)依法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对市政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完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等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要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违反经营合同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其经营行为。在经营权或作业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必须做好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保证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的连续性。

  (十五)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质量。市政公用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广泛的服务性、公益性、生产和服务的连续性不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不变。政府应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获得特许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企业要在政府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履行经营合同,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或优质服务。

  五、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

  (十六)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的投入。城市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行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租用权的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主管部门或城市市政资产经营公司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十七)实行优惠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改造组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西部地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市政公用行业改制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按上一年基数计算,并可维持一定年限不变,用于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制定。企业投资建设城市生态防护绿地,经政府审查认定,其绿化用地可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

  (十八)理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今后,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机构,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编制,并冻结录用、聘用事业性质的人员。转制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撤销并收回事业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收归政府管理部门后,要切实理顺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在理顺管理体制过程中,确需调整行政机构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十九)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改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1.事业单位在转制期间,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的离岗待退条件,且在转制期满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市政公用企业改制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1]94号)精神,实行内部退养;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改制前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企业参保的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落实改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

  1.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应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国家和省原规定的各项离退休待遇不变。转制后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其离退休费调整纳入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转制后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3.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

  4.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一)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净资产作价、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操作,并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审计发现资产损失的,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组等内容的总体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制单位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障等支出后的余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不足部分在本级财政的市政公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部分的收入中平衡解决,或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自行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款项、费用,由同级政府督促有关拖欠单位限期清缴。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市政公用行业有着不同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特点,其改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措施,解决新问题。要层层明确责任,逐级落实任务,加强目标考核,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实施工作。对借改制、改革之机,暗箱操作,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十三)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管理,保持稳定,为顺利推进改革,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已经实施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市、州要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尚未实施的市、州要制定科学方案,切实抓好改革试点,适时推广,务求实效。

  (二十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建设、计划、经贸、财政、国土、体改、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价格、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研究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司其职,抓好落实,确保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天发展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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