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打击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集中打击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为深刻吸取万柏林区王封乡小卧龙村韦池煤矿“6·14”炸药爆炸事故教训,确保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决定,制定集中打击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将专项行动与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措施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遏制群死群伤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我市矿业生产秩序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专项行动从6月20日开始至7月20日,为期30天。
在全面排查检查的基础上,把停产停用的煤矿、库房作为重点部位,把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尖草坪区、娄烦县作为重点地区。
要集中警力作战、充分发动群众,从面到线、到点进行严密排查,严格落实岗位和人员责任制,彻底收缴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从重从快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除一批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生产的良好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涉爆事故发生。
(一)对停产关闭煤矿、库房和复工、复产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彻底堵塞爆炸物品在管理、储存、使用各个环节的漏洞。
(二)对私开私挖煤矿和矿山进行排查,深追爆炸物品的来源,坚决查处一批私制和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窝点。
(三)逐一倒查爆炸物品来源线索,彻底摧毁非法爆炸物品黑窝点,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人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集中清查行动
1、对近年来停产关闭煤矿和私挖乱采矿区进行深入调查摸底,组织警力对矿区民工住房、废弃库房、无人使用的建筑及一切可疑场所逐一进行现场清查。
2、对停产关闭煤矿实施网格化清查,严格落实包所、包片、包矿、包点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包片、谁负责”的原则,将清查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案
3、与矿长、承包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不私藏,不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不转让、转包停产关闭煤矿;不为从事私挖滥采的违法人员提供爆炸物品储存场所等相关责任。对涉爆违法行为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面检查涉爆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条件
1、涉爆单位是否规范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有无非法买卖、储存、转让、转借行为;
复工整顿煤矿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批供爆炸物品从事采煤作业行为。
2、涉爆单位爆炸物品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基层公安机关监管工作是否到位。
3、检查组与涉爆单位签订爆炸物品安全责任书。
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停止批供爆炸物品;问题严重的,取消爆炸物品使用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安全防范管理措施
1、在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大力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群众积极提供违法买卖、私制、储存爆炸物品线索,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在乡村建立涉爆安全防范长效机制,不断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重点人、户的管理。
2、鼓励群众检举揭发涉爆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奖励金由涉案县(市、区)政府专款拨付,公安机关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民爆物品管理的严峻形势,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源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各级基层组织和国土、安监、煤管等相关部门要对涉爆问题实施综合治理,从严打击私挖滥采行为,从源头上整治非法拥有爆炸物品。
(三)对涉爆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彻底治理,对查出的涉爆隐患和涉爆线索要追查到底,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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