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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节日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3号),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规定

  我市2005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8日至2月24日(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六);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3日至2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及办证程序

  (一)零售网点的布设数量

  根据省安监局下达太原市的烟花爆竹常设和临时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指标,由市供销社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公布定点条件,提出布设意见,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燃放区零售网点数实行宏观调控,禁放区零售网点适量控制。

  (二)零售网点的布设条件及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适量消防器材,经营者应具有三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临时零售网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常设零售网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在市区禁放区,除迎泽大街、长风大街、柳巷、钟楼街、开化寺街、新建北路、府东街两侧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外,其它街道可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场所应远离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机构等地点。加油站、煤气站,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半径100米以内;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医院、博物馆、影剧院、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场所半径50米内,不得设置零售网点。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专柜经营、专人销售、专货存放,经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制定安全责任制,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保证烟花爆竹质量及经营过程安全,接受消费者监督和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的监管,严禁转让、转租、转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从本辖区具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在批准的期限内销售,不得跨区域进货和销售。零售网点必须悬挂太原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公室监制的统一销售标识,并遵守烟花爆竹销售规定。

  (三)零售网点的办证程序

  1、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向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2)市供销社烟花爆竹管理机构定点审核意见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指常设销售点);

  (4)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5)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2、核准。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零售网点资料和现场逐一进行安全审核。市供销社烟花爆竹管理机构和县(市、区)安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零售网点在《太原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上分别签注核准意见,并及时将核准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准并说明理由。市辖六区内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安监部门申请核准;各县(市)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由所在县(市)安监部门统一上报市安监部门核准,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3、发证。各县(市、区)安监部门通知本区域内核准的零售网点参加由安监部门与供销部门共同组织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市辖六区核准的单位到市指定地点领取;各县(市)核准的单位由所在县(市)安监部门到市安监部门统一领取发放。经营者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三、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和生产企业安全管理

  (一)我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专营企业必须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全市设置批发专营企业5个,其中市级批发企业1个:太原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县级批发企业4个:古交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清徐县土产日杂公司、娄烦县土产日杂公司、阳曲县土产日杂公司。县级批发企业只能在县(市)范围内经营销售。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批发业务。

  (二)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省安监部门批准方可生产。违规生产的,由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烟花爆竹市场综合治理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教育部门要就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识别假冒伪劣及非法烟花爆竹等知识,在各学校学生中广泛宣传;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增强市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等,要在各自的范围内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加油站、煤气站、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车站、商场、影剧院、广场、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党政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部门;幼儿园、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场所。

  (三)由公安部门牵头,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配合,组成烟花爆竹稽查队,在出入太原市区的五个主要交通路口(太榆路、晋祠路、阳曲镇、西铭路、小店)设立检查站,加强监控,堵塞源头,对非法运入烟花爆竹行为从严查处。同时要深挖、取缔烟花爆竹地下储存窝点,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和安全。

  (四)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对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网点,违规经营和出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要没收违规烟花爆竹,吊销其《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

  (五)为有效避免禁放区出现违规销售、燃放和经营户私存乱放带来的安全隐患,公历正月十六至二十日前将零售网点的剩余烟花爆竹全部回收。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督查,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五、焰火晚会的安全管理

  焰火晚会是元宵节群众系列活动的重点,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规程》,按属地管辖、分级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焰火晚会必须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当地政府批准。A、B级焰火晚会由市公安局核准,C级焰火晚会由县(市)公安分局核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经批准的焰火晚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加强统一指挥、燃放现场管制、安全警戒和应急救护工作。按规定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鞭炮等由太原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按规定从省内外生产厂家组织货源,严把质量关,由烟花爆竹厂家组织燃放的,必须是太原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定点厂家的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生产厂家和非正规渠道进货。焰火晚会举办单位和燃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燃放安全。

  六、组织机构的充实调整

  根据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原太原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调整为太原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主任:宁和平(市供销社主任)

  杜海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惠忠(市供销社副主任)

  刘汾英(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乃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有宽(市公安局支队支队长)

  罗尚娃(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刘杰(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

  郭玉升(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处监察员)

  任晓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吴文斌(市工商局企业科科长)

  郭志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处长)

  白东红(市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处长)

  郝海青(市供销社业务处处长)

  魏保寿(市供销社保卫处处长)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供销社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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