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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

  (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内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组织实施部门,有偿出让的范围、对象、方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有偿出让金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

  (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批程序。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出让金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应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的规定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点审核对客运出租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偿出让金的用途和标准,省交通厅对有偿出让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三)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经省政府批准后,应按照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超过批准的经营权规模投放运力。有偿出让金不得超过批准的最高标准。赋予经营权原则上不得采取拍卖的方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有偿出让金不得一次性集中收取或变相集中收取,必须按年度收取。收取的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出租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先进技术推广、行业文明创建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二、严格规范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范围内营运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各地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一律取消。对能够收取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进行公示,全面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

  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司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程度,合理确定和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价格结构。对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采取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三、严格规范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要合理确定分年度运力投放计划,避免盲目投入。确需增加出租汽车数量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权的管理,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全面实行经营权有效期制,有效期限一般为4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配置经营权,都应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经营权使用合同应明确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把企业的内部管理、车辆产权关系、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以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经营权使用合同的重要内容。经营者已获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倒卖的,除进行严肃处理外,一律收回其经营权。

  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监督的重点放在企业资质、合同签订、企业和驾驶员关系、经营行为等方面。企业经济技术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运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实施中止、调整、减少经营权,直至取消企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等措施。

  四、严格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金来源、场地、设施、企业规章制度等经济技术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国家规费,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关安全责任。引导企业全额出资购买生产工具,承担投资风险,逐步推广经营权、车辆产权归经营者所有,推行承包经营。

  鼓励经营者集约化经营,但也应当允许个体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经营者之间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重组。在鼓励经营者走集约化经营之路过程中,不搞一刀切,不搞"拉郎配",各地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相强制措施组建公司,强迫个体经营者加入。

  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各地交通运管部门应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把经营权、车辆产权、双方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关系以及承包费标准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出企业应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合理调整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由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客运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驾驶员的营运收入和成本费用。实行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除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外,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鼓励、引导和支持各地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工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逐步推行"双合同制"和承包制,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企业应聘请取得从业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营运,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安全运营、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素质。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作为整顿和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综合治理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交通、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在非法经营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客流集散地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蹲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和打击。充分发挥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推广奖励措施,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营运经营者严处重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少数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逐步取缔简易机动车从事出租客运。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城市禁停路段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允许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为方便乘客即停即走、上下乘客,有效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反映强烈的停靠难、就餐难、如厕难的"三难"问题。

  六、全面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管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统一制作服务监督卡,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反映强烈的坑客、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无故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统一票据、变相从事班车客运、拒不返还乘客遗失物品、态度粗暴、车容车貌不整洁等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优质企业"、创"文明出租车"的"双创"活动,对在"双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可实行在下一轮经营权招投标时给予优先权等奖励措施,以树立典型、弘扬正气。

  要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营运。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的,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交通、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各级政府及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机构、人员、编制和正常工作经费统筹考虑,保证交通运管部门行使职能,加强管理。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政府成立湖北省客运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任世茂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范锐平副秘书长、省交通厅林志慧厅长任副组长,省交通厅、财政厅、建设厅、公安厅、物价局、工商局分管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交通厅办公。

  各地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把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涉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行业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继续擅自出台新的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专项调查,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企业违法经营、管理不力、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和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2005年5月20日前,各市、州、直管市要将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客运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同时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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