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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起风波 低价赔偿引公愤(2)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目前,除了美国亚马逊公司、微软公司和雅虎公司外,法国和德国政府以及一些消费者团体都采取了行动,抵制谷歌的数字图书馆的计划,德国和法国等欧盟成员国此前指出,谷歌公司提供的图书搜索服务,涉嫌侵犯版权,有违欧洲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复制其作品,并刊登在互联网上。美国司法部称,谷歌公司与美国作者和出版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律标准。针对美国司法部的意见,谷歌表示,愿意修改和解协议的部分条款,直到司法部接受为止。

  和解协议引公愤

  得知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和解协议后,引发了众多作家集体的愤怒和众口一词强烈的不满。多位作家指谷歌的和解条款是“霸王条款”,通过媒体表达要求维权。

  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著名作家张抗抗向媒体表示,她对谷歌的这一计划表示吃惊和愤怒,并称谷歌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文化资源共享应在保护个人权益、尊重著作权的前提下进行。

  既然愿意赔偿,却又规定了提出申请的时间,这本身就有失诚意。“要求赔偿本身是受侵害人的权利,哪有限定时间的道理?这又是一种侵权,是霸王条款。”一位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表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可以在知道被侵害的2年之内向侵权人提出主张。“现在还有不少被侵权人不知道实情呢!”

  在与文著协的首轮会谈中,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埃瑞克·哈特曼并未承认自己侵权。据埃瑞克·哈特曼介绍,目前可以搜索到的图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谷歌与出版人合作的合作伙伴模式,这一种是得到授权的,并无争议;另一种属于正遭受争议的数字图书馆模式。埃瑞克·哈特曼表示,产生争议的中国作家作品都来自美国图书馆,扫描结果仅提供摘要。此外,数字图书馆计划并不是为了直接赚钱,而只是为了提供更广泛更全面的搜索体验,让用户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张洪波表示,这种和解协议在中国是不可接受的。他认为,谷歌应该将涉及中国的出版社和图书列出来。即使是出版社向谷歌授权了,那作者有没有向出版社授权很重要,否则,作者的权利可能被侵犯了,从国内的情况看,很多出版社是没有作者授权协议的。谷歌作为国际知名企业,在开发数字图书馆过程中,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遵守美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必须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洽谈著作权使用费,然后才能去扫描、传播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应该以任何借口回避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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