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该条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效力,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起诉,法院可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裁决的依据,认为“调解无所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想法是错误的。
60天“仲裁时效”可重新计算
法规: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 算。
解读:如果企业欠员工工资,企业书面拒付工资之后,60天“仲裁时效”就开始计算,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因故不予受理,那么,“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监察部门明确不予受理后重新计算。
60天“仲裁时效”可中止
法规: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解读:人们在生活中常会遇到意外,比如地震、火山爆发,或其他客观情况,如高烧昏迷等,在这种情况下,本应该做的事情被迫中止,自然,60天的“仲裁时效”也应该中止。
经济困难员工 申请财产保全可减免担保
法规: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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