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21)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四、即使本条约终止,在本条约终止前收到的任何请求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继续处理。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三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韩文和英文制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大韩民国代表  

            李 肇 星     尹 永 宽  

 

附件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