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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7)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二、一方中央机关发出的书面联系,应当交给另一方中央机关,并应当附有该另一方官方文字或英文的译文。

  三、对请求的答复,包括送达司法文书的证明书,可以用被请求方的官方文字作成,不需要译为请求方官方文字或英文。

  第九条 外交途径的权利

  本条约不妨碍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请求司法协助。

  第二章 送达司法文书

  第十条 适用范围

  一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提出的向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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