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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3)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二条 法律援助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有权根据该另一方的法律,获得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的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规定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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