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六、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应当通知仲裁活动。
一方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开庭。
七、仲裁庭在审理装饰装修争议案件时,应当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答辩、相互质证,仲裁员可以根据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八、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愿意调解的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决书中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的,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补正。
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均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一、仲裁中心受理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反请求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相关的仲裁文书、通知或资料。
仲裁文书、通知或资料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以及电话通知等方式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地点为当事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以及最后一个为他人所知的上述地点,均应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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