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涉外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 由一方当事人自己送达;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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