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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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期间以日、月、年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发出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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