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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条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第七十一条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七十二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裁决书中如有文字、计算错误或者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应当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应当予以补正。
  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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