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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