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影响仲裁庭裁决。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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