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章 仲裁参与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仲裁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条 在仲裁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并应向本会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仲裁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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