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鉴定人在交出报告以后,应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要求,得举行听证会以便当事人双方出席并向鉴定人提问。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在听证会上提出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对争议问题作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这些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迟误〕
(一)申诉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如无充分理由而未送交申诉书时,仲裁庭应作出终止仲裁程序的命令。被诉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如无充分理由而未送交答辩书时,仲裁庭应作出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命令。
(二)当事人一方,经按本规则规定及时通知后,如无充分理由不出庭时,仲裁庭得继续进行其仲裁程序。
(三)当事人一方经正式要求提出书面证据,如无充分理由而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时,仲裁庭得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决。
第二十九条 〔听证的结束〕
(一)仲裁庭得征询当事人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供,或有证人需要询问,或有建议提出。如无上述情况,仲裁庭得宣告听证结束。
(二)仲裁庭如认为由于特殊情况有必要时,得自行动议或应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在作出裁决前任何时间重新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对于适用规则的弃权〕
当事人一方明知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任何要求未被遵守,而未立即表示异议,仍进行仲裁时,认为是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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