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替换〕
(一)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仲裁员死亡或辞职,应按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中适用于任命或选择原仲裁人的程序任命或选择一名替换的仲裁员。
(二)如果仲裁员不能工作或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未能履行其任务时,应适用前几条中关于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和替换的程序。
第十四条 〔在仲裁员替换时的重复听证〕
如果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替换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时,以前举行过的任何听证都应重复进行。如果其他仲裁员被替换时,这些听证得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予以重复进行。
第三节 仲裁程序
第十五条 〔通则〕
(一)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得依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必须对当事人方给予平等待遇,并应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给予每一方以陈述其案情的充分机会。
(二)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仲裁庭即应听取证人包括鉴定证人的证词或进行言词辩论。如果没有提出这种要求,仲裁庭应自行决定是否举行听证或是否根据文件和其他资料进行仲裁。
(三)当事人一方提交仲裁庭的一切文件或资料应同时由该方送达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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