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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应当书面披露。
    
(三)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
    
(四)秘书应当将仲裁员的披露转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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