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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二十四条 保密义务
    
(一)仲裁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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