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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仲裁发展的因素及其对策初探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4年8月31日颁布至今已有十年。我国的仲裁事业,应该说还是有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司法诉讼还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的首选。那么,是什么因素制约了仲裁的发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公正与高效、有效而务实的司法支持与监督,是制约仲裁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仲裁、经济、制约因素、司法支持、司法监督
[论文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4年8月31日颁布至今已有十年。依据《仲裁法》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的仲裁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仲裁机构的建设到仲裁业务的发展,从仲裁介入经济生活解决经济纠纷的广度和深度上,应该说还是有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还远没有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很多当事人不知晓、不了解、不信任、不选择仲裁,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司法诉讼还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的首选。从2002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同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相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差距巨大。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资料,2002年,全国168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17959件,案件标的342亿元;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266695件。2002年全国仲裁案件占法院诉讼案件的比例仅为0。79 %。因此,发展仲裁,任重道远。那么,是什么因素制约了仲裁的发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公正与高效、有效而务实的司法支持与监督,是制约仲裁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

  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仲裁发展的根本动力

  以仲裁方式处理争议,在国际上已有悠久的历史。我国的仲裁,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虽然起步在建国初期,但真正得到规范和发展,还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经济建设进入快车道,以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有所扩大,仲裁机构有所加强,仲裁事业有所发展。在这一时期,国家制定和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规,都对既裁又审、或裁或审的仲裁制度作了规定,如1981年制定199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我国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出台,标志着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中国仲裁制度的新纪元。

  纵观中外仲裁制度的发展,特别是我国《仲裁法》颁行十年来的实践,应该说仲裁事业的发展,有赖并从属于经济社会的全面的可持续的发展。即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就越发展;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仲裁发展就越快;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仲裁的发展也越好。在内地,仲裁发展最快、最好的北京、广州、深圳、武汉、上海等市,都是经济发达地区。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经济总量越大,发生的经济纠纷可能就越多;社会越进步、人们的文明程度越高、越讲信用,当他遇到经济纠纷时,才越有可能首选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重庆仲裁委员会主任(重庆市委常委、重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同志在谈到仲裁事业发展时,有过如下一段精辟的讲话。他说,越是市场经济,那么越讲法制。市场经济成熟不成熟,和一个重要现象有关系,如果你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可能你这个社会里面的经济纠纷案,仲裁的案子和案值可能比法院判的案子规模还更大,或者至少差不多,如果出现这种现象,那就是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仲裁作用越小的地方,市场经济越不发达。仲裁发展的好不好,他是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要发展仲裁事业,当务之急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必将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强大的活力。

  二、公正与高效,是仲裁发展的生命线

  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是我国《仲裁法》开宗明义的立法宗旨。公正与高效,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最简单最充分的理由,是仲裁最起码的要求和生命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公正──是市场、法治和信用的精髓,是社会的基石,是人性的光芒。高效是公正的应有之意,公正,理所当然应该是高效的公正,没有高效就没有公正,没有高效的公正实际上就是不公正。仲裁,从制度层面上就已经显示出了他较之于调解和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能够实现“公正与高效”的目标。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始终,是确保仲裁公正、高效的前提,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还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和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等等;其次,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独立性、中介性,以及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等等,也是保证仲裁公正、高效的基础;第三,仲裁员的高素质、专业性和公道正派,能够发挥专家独立断案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此外,一裁终局、秘密仲裁(不公开仲裁)、开庭审理、公平合理、自愿调解等原则和制度的确立,都能够体现仲裁公正与高效的特点和魅力。但从具体操作(执行)层面上看,各仲裁机构办理的每一件仲裁案件,以及通过办理一件件仲裁案件而体现的让当事人感受到的仲裁是否公正与高效,可能与仲裁制度的设定存在较大的差距。从而使仲裁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充分显现,仲裁的权威和公信未能真正确立。发挥仲裁优势,发展仲裁事业,在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我们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尽快组建中国仲裁协会,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和中国仲裁协会的组织下,制定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和仲裁特点的仲裁规则;制定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大力宣传《仲裁法》和仲裁制度;统一协调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开展仲裁理论与实务的研究;进行境内外、国内外仲裁事务交流等等。树立中国仲裁的权威、建立中国仲裁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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