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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的临时保全制度及其发展前景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国际仲裁中的临时保全程序是国际仲裁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国际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不仅能够在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避免不利影响、损失或损害方面发挥巨大功效;另一方面,临时保全措施是在终局裁决作出前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他的威力巨大,采取不当将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不公平;而且临时保全措施的设置如不高效和方便,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国际仲裁的信心。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由人民法院来颁布和实施的,仲裁机构仅负责转交,而仲裁庭更是与此环节无太大关系。也许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仲裁界对仲裁保全制度的研究非常之少,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此外,国际仲裁领域,保全措施的发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间的关注,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正在对现行联合国仲裁示范法中有关临时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他的出台和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势必会促使和引导世界各国仲裁保全制度的变革和完善。鉴于这种情况,加强对国际仲裁临时保全制度和发展方向以及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的研究是迫切和重要的任务。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国际仲裁、临时保全制度、
[论文正文]:
  一、国际仲裁中临时保全措施的重大意义及相关影响

  国际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的设置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因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以及仲裁员之间地理距离以及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不便以及当事人一方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等原因,国际仲裁案件的周期也是相当长的。据统计,国际商会仲裁案件的平均结案期间为1-2年 。如此长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物、争议所涉及的证据、当事人的资产均可能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比如争议标的物为鲜活商品,可能因变质而使价值降低;可能由于财产的自然损耗或被申请人隐匿、变卖和转移财产,造成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案件的重要证据可能灭失或被损毁或者在仲裁期间,被申请人仍然在进行可能对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害的违约或侵权活动等。因此,在国际仲裁程序中,针对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临时保全措施对避免不利影响、损失或损害和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成功对被申请人一方采取有关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仲裁程序和增大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和解协议尽快结束案件的机会,因为对被申请人实施保全的时间越长,造成被申请人方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方面的影响就越大;对申请人一方,成功地申请有关仲裁保全措施,往往须要申请人提供担保,这笔开支的占用也往往会促使申请人作出一些让步,以尽快结束案件。

  另一方面,强调仲裁保全措施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避免不利影响、损失或损害方面巨大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仲裁保全措施事关重大,应该谨慎对待。因为一方面该措施是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胜败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根据事态的“可能性” ,且大部分情况下是根据单方当事人的申请就作出的临时性措施,(非终局性,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可予修改或终止);而另一方面这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又具有强制性,有些保全措施的实施将直接改变被申请人有关财产或证据的存在状态和流动,对被申请人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其杀伤力属于“核子武器”一级 。此外,正因为保全措施带来的影响是严重和深远的,这也容易造成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措施问题上滥用权利,他们申请财产保全不仅是为了裁决的执行,现实中他们还把保全措施当作一种侵犯性的武器 ,比如,通过对其对手的财产(银行帐户、固定资产等)进行保全而向对手施加压力,进行威慑;其次,临时保全措施还可被用来当作一种策略来拖延正常的仲裁程序,比如申请人或反请求案件中的被申请人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利用申请仲裁保全措施而拖延仲裁的审理程序。总之,对仲裁临时保全措施的制定、发布和执行都必须十分谨慎,否则,极易产生不公平。

  此外,由于仲裁自身的局限,在强制执行仲裁临时保全措施以及某些情形下(比如针对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及在仲裁庭未成立的紧急情况下 )保全措施的发布方面,法院的介入是必须的。 而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一方往往必须在外国法院进行这些程序,除了当事人可能须要聘请当地的律师,花费不菲、耗时较长且法院程序向社会公开外,更重要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不熟悉外国法院的有关程序,而所有这些可能都是国际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所希望能够避免的。因此,国际仲裁保全制度的设置还应特别考虑法院在作出仲裁保全措施问题上的角色和介入程度。

  综上所述,鉴于国际仲裁保全措施事关重大和其具有的上述内在风险 ,设立高效、公平且体现国际仲裁优越性的国际仲裁保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仲裁保全措施重要问题研究

  关于国际仲裁中的临时保全制度,各国在其国内法中都有设置。这些制度在许多环节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下文将围绕国际仲裁中有关保全措施的几个关键环节,对这些方面各国的仲裁保全制度及发展趋势进行研究。

  (一)关于仲裁保全措施的概念和分类

  在我国,仲裁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之前,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的有关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或者保存争议标的物的价值,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得到全部执行,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而仲裁证据保全则是指在仲裁庭的仲裁审理程序终结前,对于那些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所采取的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 。

  保全措施在国外有各种不同的称法,一般有Interim Measures(中间措施);Conservatory Measures(保全措施);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临时禁令);Provisional Remedies 或者Provisional Relief(临时救济)等等 。保全措施在国际上缺乏法定定义 ,与中国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概念相比,其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他包罗万象,基本上在仲裁没有作出最后裁决之前,一切所作的都可以算作中间措施 ,诸如法院向与仲裁有关的第3人发出作证令状、责令当事人继续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指定纠纷财产的管理人、发布将某些信息实行保密的措施以及其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等都属于临时保全措施。要想列举穷尽各种情况下需要采取的临时措施是不可能的,不过从临时保全措施不同的目的和作用上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别的保全措施,只是这方面国际上也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各种不同类别之间的区别也不总是很分明。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临时保全措施可被归纳具有以下几种功效:为保证执行而保持状态,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保全证据 ;还有的认为临时保全措施通常包括下列3种类型的临时保全措施:(1)旨在便利仲裁程序进行的措施(比如命令一方当事人保全证据等);(2)避免灭失或损害的措施和旨在在争端解决前保持某种状况的措施(比如在仲裁程序期间继续履行合同的命令或提供保证金的命令);(3)便于以后执行裁决的措施(例如扣押资产、不准将纠纷主题事项移出某一法域的命令或者提供保证金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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