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访谈实录:有保留的肯定
事实上,对于这种全面肯定的说法,一向比较严谨的法官们也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搜集本文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与法官们的对话,整理了他们的部分思路,谨通过对案例的评析予以展示,不实之处难免,希望读者指出以为勉励:[6]
“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文明的进步有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为什么被与垄断牵涉到一起,有牵涉必然有联系。知识产权绝对不是一个垄断的权利,我们说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有界限的,完全是在法律的界限内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不是一回事。立法者一开始就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有一定的公共性,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在设立保护制度的时候,在立法上就给予了限制。比如说保护什么,并不是所有的都保护,像一些基本的原理、发现等不予保护,否则会妨碍科技的进步。所以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与知识霸权等通常意义上的知识不是一样的,它有重叠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是相当严格的,是相当有限的,是法律特定化了的。而且不仅仅在客体上,在保护的有效期上法律也做了限制。还有在权利的内涵方面,法律上也做了限制,并不是给予一个绝对垄断的地位。比如,关于方法发明的保护是只保护此方法还是延及到依该方法生产的产品,到图书馆借书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垄断的权利,是特定范围内的专有的权利。这一点在美国的法律上也有体现,这区别于欧洲强调私权保护的绝对化倾向。美国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是比较好的,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就规定”国会有权利通过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以专有权利,以此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这说明美国宪法在草创时就考虑到了保护知识产权,但其目的不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这一点很重要。当然我们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和条款,但有一个区别是,我们法律中的这类条款的操作性是十分有限的,比如说是否可以起诉,你能根据宪法来起诉吗?但在美国这些条款都是可以起诉的,所以它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一直考虑如何限制以实现其根本目标。知识产权不是垄断的权利,但它有这样一种导致垄断的倾向,与所有的财产权一样。因为这个制度允许社会成员利用它来实现自我,聚积财富,就不可避免地有垄断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被强化了,一方面知识被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一方面垄断的趋势越来越快、越来越严重,比如微软公司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垄断地位。这个现象表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知识领域激化了,这时候进一步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就尤其显得重要。例如刚才提到的世贸组织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立足点是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强调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限制的特色。该协议第40条规定,在许可贸易过程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成员国有权力加以限制。在传统的欧洲倡导的知识产权公约中没有这类条款,当然你可以说是其应有之义,但必竟突显出来较好。该协议的第48条也规定,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给对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反映出这个时代一是制止侵权,一是限制权利,防止滥用权利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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