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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问题研究(7)
www.110.com 2010-07-09 15:48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它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具体地说,就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世贸规则要求,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一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所以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中国在入世后,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同等的待遇。

  问题由此产生了:如果我们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高于其他国家,那么在别国的公民、法人于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公民、法人的利益乃至我国的国家利益会否受到影响?我们为提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付出的代价会不会高于我们由此得到的利益?我们将讨论之,并在讨论过程中展示各方的观点。

  3.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0条,比修改前的56条增加了4条,其中新增11条,删除5条,将4条并为2条。第五章章名由原来的“法律责任”改为“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这次修改对国内国外著作权保护一视同仁,解决了过去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水平超过保护国内著作权水平的问题;在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个人倾斜,接近了国际保护水平;在法律保护方面,加大了执法的可操作性。总体上说,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具有三个鲜明的特色,即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为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杂技作品、建筑作品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即明确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对于免费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如:原来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原来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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