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十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上一篇: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
- 下一篇: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相关文章
- ·两知识产权条约在我国生效 著作权保护延伸互
- ·我国法律都著作权的保护期都有哪些规定
- ·两知识产权条约在我国生效 著作权保护延伸互
- ·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 ·从江苏电信侵权案看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
-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 ·入世之后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相关问题研究
- ·著作权的保护限制问题
- ·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 ·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情况
- ·两知识产权条约在我国生效 著作权保护延伸互
- ·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都有何规定?
-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哪一部法律?现行有效的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四川省版权局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
- ·版权保护要充分发挥著作权人和权利人组织的作
- ·新闻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高法蒋志培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