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知识产权领域中处于微弱地位的广大发展中成员则不希望通过强化对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在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方面大大提高利用成本,并在仿制方面受到阻碍。这无疑将会提高他们在药品、化肥、农药等方面的投入,给他们的农业发展、粮食安全和人民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也丝毫无益于任何贸易利益的获得(这些国家往往无力搞这方面的发明创造,当然也没有对外贸易的优势)。
但由于美国在各方面的充分准备以及发达国家阵营团结一致的强有力支持,再加上印度、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集团的不断分化瓦解(最不发达成员因为影响有限不足以成为美欧关注和施压的对象可以得到特殊优惠待遇,东盟六国及韩国等因较为发达一开始就不持反对态度),导致本案乃至整个TRIPS谈判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成员集团取得了重大胜利,而发展中成员集团,特别是印度巴西等中等发展程度的国家却在遭遇了极其不公正的待遇之后宣告惨败。
所以,中国在思考WTO、TRIPS等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的同时,应该首先清醒的认识到:这些协议条款虽然是谈判的结果,但并不是说他们本身就是建立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只有明了了上述背景,我们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才能不为一叶所障。
(2) 地位
知识产权协议在世贸组织中具有特殊的意义:(1)它与多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不同:前两个协议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议,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寻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而知识产权协议包括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2)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议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是不同的。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可以寻求协调统一,即制订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的药品业、娱乐业和信息产业基本上得到了谈判发起时所期望的东西,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义务且漏洞很少的协议:它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该标准的义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 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尚不清楚。有些人曾断定这一协议将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但更多的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益。[4]
2.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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