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权纠纷探讨(2)
www.110.com 2010-07-09 13:50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以侵犯主编权、或确认主编权为由的诉讼,法院有的认为是名誉权或者姓名权的范畴,即作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普通的民事确权案 件,这一做法显然偏离了主编权的性质。主编权既然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则这类纠纷就应由知识产权庭作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来审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查明 事实,确认主编、确定主编权的归属。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主编权的侵权之诉,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主编权的确权之诉。
若主编并没有参加创造性的劳动,为了提高作品的声誉,为了考虑某些权威或领导的需要,在作品上空挂主编,本身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违背了成 为作者乃至著作权人的本质要件,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反的证据,排除其著作权人的效力,将署名为主编的人作为非著作权人来对待,该主编不 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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